企业集团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某企业集团决定通过本县民政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200万元人民币。该集团下属企业中,只有两家公司具备捐赠该项赈灾款项的经济实力。甲、乙两公司预计2008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0万元和800万元,如何进行捐赠,既能够实现捐赠200万元的目标,又能够把集团费用降到最低,摆在了集团决策者的面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该集团所属企业捐赠用于汶川大地震救助,且通过该县民政局渠道捐赠.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属于公益性捐赠。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集团所属企业的捐赠在不超过2008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62号文《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二)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根据该文件精神,该集团所属企业用于抗震救灾捐赠没有特殊规定,仍然执行公益性捐赠12%的扣除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制定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由甲企业单独捐赠。

1.准予扣除标准120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12%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

准予扣除标准=1000×12%=120(万元)

2.不准扣除部分80万元。

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准扣除部分=200—120=80(万元)

3.增加的税务负担20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税务负担20万元。

增加的税务负担=80×25%=20(万元)

甲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0万元。

方案二、由乙企业单独捐赠。

1.准予扣除标准96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

准予扣除标准=800×12%=96(万元)

2.不准扣除部分104万元。

公益性捐赠96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准扣除部分=200—96=104(万元)

3.增加的税务负担26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4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税务负担26万元。

增加的税务负担=104×25%=26(万元)

乙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6万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1.甲企业在准予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乙企业捐赠。

(1)甲企业捐赠120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2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乙企业捐赠80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8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2.乙企业在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甲企业捐赠。

(1)乙企业捐赠96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9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甲企业捐赠104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04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3.甲、乙企业在各自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且双方捐赠的数额合计为200万元.也不会增加集团的税务负担,道理同上。


根据以上分析:方案一,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0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二,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6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三。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不需负担任何所得税。显而易见,方案三对该集团来说.无疑是最优选。


来源:办税顾问 2009.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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