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某企业集团决定通过本县民政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200万元人民币。该集团下属企业中,只有两家公司具备捐赠该项赈灾款项的经济实力。甲、乙两公司预计2008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0万元和800万元,如何进行捐赠,既能够实现捐赠200万元的目标,又能够把集团费用降到最低,摆在了集团决策者的面前。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制定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由甲企业单独捐赠。
1.准予扣除标准120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12%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
准予扣除标准=1000×12%=120(万元)
2.不准扣除部分80万元。
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准扣除部分=200—120=80(万元)
3.增加的税务负担20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税务负担20万元。
增加的税务负担=80×25%=20(万元)
甲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0万元。
方案二、由乙企业单独捐赠。
1.准予扣除标准96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
准予扣除标准=800×12%=96(万元)
2.不准扣除部分104万元。
公益性捐赠96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准扣除部分=200—96=104(万元)
3.增加的税务负担26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4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税务负担26万元。
增加的税务负担=104×25%=26(万元)
乙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6万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1.甲企业在准予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乙企业捐赠。
(1)甲企业捐赠120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2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乙企业捐赠80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8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2.乙企业在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甲企业捐赠。
(1)乙企业捐赠96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9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甲企业捐赠104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04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3.甲、乙企业在各自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且双方捐赠的数额合计为200万元.也不会增加集团的税务负担,道理同上。
根据以上分析:方案一,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0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二,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6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三。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不需负担任何所得税。显而易见,方案三对该集团来说.无疑是最优选。
来源:办税顾问 2009.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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