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下)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1.收入时间确认原则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三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是已完工作的测量,二是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是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金额确认的原则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认同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应对根据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区别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不能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亦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应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够得到补偿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作为损失扣除;不可先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因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相同的,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影响,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

  (一)概念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概念。从概念界定上,有以下异同:

  1.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税法上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的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

  2.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利息收入;税法上规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使用费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法上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原则在会计处理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者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其他收入项目的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只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收入较为对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与会计规定差异较大:

  第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调增收入总额。

  第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在税务处理上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第四,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第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以上收入会计处理上即使作为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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