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与下属分公司会计核算及税务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地位问题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但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缴纳各种税费;由于所有业务均在分公司,总公司只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实施协调功能,其本身无任何经营行为,但其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可进行零申报。
注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防止总公司与分公司由于均是独立纳税人,在各项业务往来处理过程中税务机关认定存在交易的问题。
二、关于土地的处理问题
1、流程处理
以总公司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成立分公司后,根据各分公司所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下划土地成本。
2、会计处理
(1)总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总公司下拨土地成本
     借:内部往来-应收分公司
       贷:无形资产
(3)分公司凭土地出让金发票、契税发票复印件及计算的土地成本分摊表,给总公司开具收据,据以记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土地款
         贷:内部往来-应付总公司
3、税务分析
(1)营业税
由于总公司下拨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可能提出属于两个独立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问题;——由于总公司在下拨土地成本时未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营业税纳税人的界定范围,不应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公司亦不应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由于分公司为独立纳税人,而所记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款无正式发票(发票在总公司);有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认定其开发成本无正式合法凭证在计算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不予扣除。——与税务机关沟通,所取得的土地成本总公司并没有列支成本;只要所有分公司所列支的土地成本不超过总公司取得的土地成本即可。
三、关于借款及利息的处理问题
1、流程处理
以总公司名义用土地抵押取得贷款后,直接下拨给各分公司使用;在银行收取利益时,银行计息单直接传递给总公司,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实际占用的资金数额再将利息下拨给各分公司。
2、会计处理
(1)总公司取得贷款并下拨给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内部往来-各分公司贷款
       贷:银行存款
(2)分公司根据总公司下拨的贷款数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贷款
(3)总公司收到利息清单支付贷款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向各分公司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
     借:内部往来
        贷:财务费用
(4)各分公司收到总公司下拨的资金利息清单时
     借:开发成本(或财务费用)
        贷:内部往来
    向总司缴付利息时
     借:内部往来
       贷:银行存款
3、税务分析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独立纳税人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应按5%计缴营业税;——为回避此问题,可与税务机关沟通,借鉴国税发【2002】第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统借统还的贷款合同;
国税发【2002】第013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具体规定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因此,在向分公司下拨资金利息时,只要完备手续,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四、关于公共开支的处理问题
1、流程处理
在发生公共开支时,尽量要求供应商分别向分公司开具发票(但必须事先由董事会约定好比例);总公司所必须发生的公共开支如人员开支、业务招待费开支、年检支出等;可预留部分资金(注册资金)用于总公司开支,或采取向下属分公司下拨(收取)管理费的名义进行处理。
2、会计处理
(1)总公司发生公共开支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向分公司分摊费用
借:内部往来
        贷:管理费用
(3)分公司根据下拨的费用入帐:
    借:成本或费用类科目
       贷:内部往来
3、税务分析
(1)营业税
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应税劳务,按“服务业”子目征收5%营业税。
(2)所得税
如果下拨费用时,总公司不开具发票,分公司将无法进行抵扣,而采取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模式进行操作,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实际处理较为复杂。
即如果采取纯粹费用下拨的方式,总公司现实的做法是必须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
五、关于收取房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由于预售许可证仅有总公司一个,在对外售房时,必须依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签订销售合同,而实际由各子公司收取房款;
由于总公司不收取房款,因此不存在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各税的问题。
六、关于期末汇总会计报表的问题
各子公司具备独立纳税人地位,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分公司亦可以作为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报表时,应各自提供独立核算的会计报表;
在法律地位上,各分公司仍为总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尤其是向银行提供报表时,则涉及到汇总报表的问题。
此时要求,各分公司在会计政策上诸如收入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制定及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最好一致。
汇总会计报表模式
1、首先内部往来对冲:
        借:内部往来—应付
贷:内部往来—应收
2、总公司与分公司收入、成本费用对冲
   借:收入-总公司
贷:成本费用-分公司

3、上述对冲后,直接进行会计报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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