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销售额能否记入一般纳税人认定基数

  问:我公司是一家去年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今年3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去年10月有一批产品发出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15万元,遂依法作出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上述款项我公司已于今年4月申报并缴纳入库。请问,我公司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可以将这笔15万元的查补销售额记入年应税销售额认定基数,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标准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指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从你公司的情况来看,查补销售额虽然是去年10月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但由于税款申报入库是在今年4月,因此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基数时,只能将这15 万元作为今年4月的销售额,而不能作为去年10月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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