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筹划 [1/2]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房屋租赁市场也特别活跃。对于房产租赁中涉及的房产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用房屋的房产税是依据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只有1.2%,而房屋出租的房产税是依据房屋租金计算缴纳,税率是12%.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税率是自用房屋的10倍,而且12%的房产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5%的税率也是明显偏高的,因此,部分房屋出租人对于房屋出租过程中如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避税也是特别关注,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目前房屋出租过程中房产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以及其相关的筹划风险。

  一、正确划分房屋和非房屋租赁的价款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额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偶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以及各种油气灌等,不属于房产。

  筹划要点:出租人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对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应单独标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比如出租人即出租房屋也出租场地,即出租房屋也出租机器设备,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能分别列明房屋租赁价款和非房屋租赁价款的,只要就房屋租赁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

  筹划风险:主要纳税人是实事求是的进行价款划分,是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不存在风险。但是,出租人可能从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出发,刻意提高非房屋出租的价款,压低房屋出租的价款导致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对此,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已经联合物价、房产部分根据地段出台的房屋最低租金计税价格,如果出租人房屋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足底租金计税价格缴纳房产税。

  二、出租变仓储房屋出租是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仓储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储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房屋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而仓储由保管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筹划要点:在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从租计征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变房屋出租为仓储保管合同,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当然,这个筹划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如果不是这个目的,一般是不能按这个思路进行筹划的。

  筹划风险:该筹划从税务角度是不存在风险的,但从出租变仓储就为出租人带来了新的经营风险,即出租人在仓储合同下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承租人拟储存的货物属于易保管且价值较低的情况下,该筹划才可行。如果仓储的货物价值量高,发生盗损的可能性较大,则该方案则风险太大,不可行。

  三、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目前,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公司,他们即出租房屋也负责为出租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的现象比较普遍。

  筹划要点: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但是,这种筹划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出租房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筹划风险:合理的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出租房产税是合理的,但关键是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往往被出租人滥用,导致恶意避税行为的发生。由此产生的风险有如下几方面:1.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最低租金计税标准是筹划的一个障碍。2.一般正规的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是必去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的,价格也是要审批的,因此,出租方刻意抬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不仅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还可能由于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而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3.如果出租方纯粹从逃避房产税的角度处罚,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和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在发生纠纷时可能吃闷亏。实务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出租方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和出租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和房屋租赁合同,但到期承租方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支付房租,出租方将其告到法院,承租方以出租房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该理由得到了法院认可,出租房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四、利用转租筹划租赁房产税由于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方转租房屋时,只要按转租价款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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