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方式下纳税筹划的探讨[1/2]

  代销是企业的一种营销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产品或商品的物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销售出的货物可选择退还,因此不承担市场经营风险。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两种方式。

  一、两种代销方式的特点

  收取手续费方式,由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的一定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二、案情说明

  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可采用两种方案。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B公司按A公司规定的每件1000元的价格(不含税)对外销售,根据代销数量和不含税代销收入,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A公司将按B公司提供的代销清单及结算的价款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价税合计1170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B公司按每件800元的价格协议买断,此后,假定B公司在市场上仍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价与协议买断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

  三、案情分析

  假设当期B公司共销售出该产品1万件。下面我们分别分析两种方案下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方案一:A公司收入实际增加800万元(1000-200),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17%),不考虑本环节的进项税抵扣,下同。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5%)。

  A、B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增加180万元(170+10)。

  方案二:A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6万元(800×17%)。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

  A、B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增加170万元(136+34)。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方式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方式相比:

  1.A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万元-136万元)。

  2. B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万元-10万元)。

  3.A、B两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元)。

  针对本例中的计算结果,不少人士都提出了这样的筹划意见: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代销方式,即买断代销方式。并且还提出,方案二中A公司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因为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方案二中,A公司少交税34万元,B公司则多交税24万元,所以A公司如何处理“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到B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销售方式。

  四、对于上述筹划的几点看法

  (一)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

  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二)纳税筹划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分支,而企业的理财活动必须服从于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目标。如果委托方是某一产品的供应商,它需要保持产品在市场上的统一定价,保持供应商对产品定价的控制权,方案一的结果与此相符,而方案二中,代销方式的随行就市则有违委托方的意愿。如果供应商认为方案一的税负可通过价格向前进行转嫁,则仍会选择方案一。

  (三)在对代销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时,我们既要比较税收成本和税后利润的高低,也要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问题。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委托他人代销商品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委托代销的形式无限期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进一步规定: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应在180天期满当天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委托代销方,无需在发货当天确认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其适当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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