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之东隅 失之桑榆

  花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白酒生产集团,按照当前白酒制造业流行的“产销分离”经营模式,下设了一家独立核算的酒业销售子公司,主要从事花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出的高档白酒和低档白酒的销售。为了适当降低计税价格,少缴消费税,母公司进行了税收筹划。
  母公司财务部张经理研究了酒类关联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由于酒类产品不同于卷烟产品,品种过于繁多,国家没有也不可能像卷烟产品那样按卷烟品牌统一规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当前税企之间关于计税依据是否偏低的争议解决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即“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花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全部出售给子公司,没有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所以也就没有第三方的可比价,当地税务机关核定了行业最低利润率为10%,母公司就采用了生产成本加最低10%的利润率方法算出了销售价,以此销售价将货物转让给了子公司,也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但是,母公司无法预料的费用支出是如此之多,仅有10%的销售利润无法弥补母公司庞大的费用支出,年终计算母公司出现了高达1000万元的亏损。而子公司则由于没有太多的费用支出,酒进价较低致使销售利润较高,扣除各项可以支出的项目后,年终利润高达3000万元。
  子公司缴纳了990万元的所得税,整个集团统算可用的当年利润资金流入仅有3000-990-1000=1010(万元)。一边是巨额亏损,一边是巨额的利润和所得税支出,张经理的筹划方案受到了公司领导层的非议。
  张经理分析了自己筹划的不足,消费税支出是计算所得税的一个扣除项目,从目前的结果看,在关联企业中,计税价格调整到法定的最低对集团整体来说不一定是最佳方案,节省消费税支出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但目前的现状是并没有达到集团利润的最大化。
  张经理咨询了税务顾问,税务顾问详细询问了企业近年来的情况,了解到集团统算近年来一直是盈利,税务顾问为企业进行了分析。
  在集团企业统算连年是盈利的前提下,首先要保证母子公司都要盈利,最起码是零利润没有亏损,可以试着以零利润(保本点)为基础计算母公司应有的利润比率。以2005年为例,要实现没有亏损,则需把这亏损额1000万元通过增加销售收入从而增加到销售利润中去,计算增加的销售收入应为1000÷(1-25%)=1333.33(万元),同时增加了333.33万元的消费税支出。这样,母公司不再亏损,子公司增加了1333.33万元的成本支出,实得利润变为3000-1333.33=1666.67(万元),税后利润为1666.67×(1-33%)=1116.67(万元)。与当前相比,可为企业集团增加1116.67-1010=106.67(万元)的可用利润流入资金,并且有接近实际可供决策参考的利润额。
  税务顾问指出,这样的计算(保本点)并不一定就是最佳方案,也有可能母公司微亏或微盈的情况下企业总体税金支出最低,税后利润最大。同时该测算是建立在企业集团连年盈利的前提下,连年亏损则不一定适用,则需另外测算。这样的个案考虑只是给企业提供一种思路。说明消费税筹划为最低并不一定带来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还需要认真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收之东隅 失之桑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