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的账务处理

    最近笔者接触一个企业,从成都市区搬迁到郊区。该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内资工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地处成都市市区内。2007年初,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整个企业需搬迁到郊区。年初该公司根据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10000万元;另外该公司出售土地与某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转让收入20000万元。
    该公司房屋成本为50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00万元;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为200万元;土地取得成本为6000万元,累计已摊销4000万元,其中房屋所占土地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
    该公司在搬迁后,重置房屋(新)价值为金额为8000万元;另外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线花费12000万元;此次搬迁中分流安置员工100名,每个人10万元的经济补偿(假设该市上年人均工资为2万元/人)。
    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向笔者咨询:如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该公司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未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笔者根据相关的财税文章,总结了该公司的处理程序和依据。

    首先是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其次是账务处理和计算过程(未考虑除税及相关费用以外的手续费问题)   

    一、收到政府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

    二、出售土地

    借:银行存款   19990 (=2000-10)
    贷:无形资产               20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850       [=(20000-3000)×5%]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59.5     (=850×7%)
    贷: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5.5     (=850×3%)
    贷:营业外收入             17055
    以上部分数据的计算过程如下:
    1、10万元为印花税款。税收法规依据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印花税税率为0.05%。”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850万元。税收法规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值得说明的是:房屋所占土地部分的价值3000万元不能从营业税税基中扣除。

    三、清理固定资产(房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借:累计折旧      3000
    货;固定资产      5000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3、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借:专业应付款      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0
    说明:此处的房屋为请人拆除,后用搬迁款新购房屋。

    四、搬迁固定资产费用(机器设备)

    借:专业应付款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五、员工安置费

    借:专业应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              995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5 (假设为5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 (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该项收入额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该项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的,则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据以上规定可知:职工补偿金额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免征个税,其余的4万元按工作年限(以12年为限)平均后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缴个税。

    六、购新房和生产线改造

    借:固定资产—房屋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借:专项应付款       8000
    贷:资本公积       8000

    借:固定资产—生产线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借:专项应付款        12000
    贷:资本公积          12000

    七、专项应付款余额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3300
    贷:专项应付款   13300

    八、企业所得税金额计算

    5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                           2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250(=9000×25%) 
    备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注意以下五点:
    1、在2007年,土地出售收入17055万元和结转的专项应付款中营业外支出13300在税法中不予确认;清理房屋的损失(会计上未体现为损失2100万元,冲专项应付款)不得税前扣除!理由是根据财税[2007]61号规定已经扣除新购置固定资产成本,不得再重复计算清理成本损失
    2、五年后因补偿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0)―8000―12000―1000=9000万元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知:贵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税收规定折旧或摊销。
    4、根据(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可知:贵公司计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比例时,搬迁收入不计入总收入。
    5、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00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可知:对于搬迁过程中需要拆除重新安装,停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税法规定暂停提取折旧。

    最后,此次出售土地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勿需进行账务处理。其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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