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_增值税处理技巧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范围
1、年工业企业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防伪税控企业的标准按省局鄂国税函[2001]109号文执行);
2、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3、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30—100万之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财务管理混乱;
(2)偷、抗税严重;
(3)有虚开、代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
(1)纳税人向管理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或税务机关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2)管理税务所受理,并安排结算检查收缴有关证件;
(3)区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件;
(3)应交增值税专用账簿;
(4)发票领购簿;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需收缴“金税卡”、“税控IC卡”,填写《两卡收缴表》、《防伪税控注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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