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车购税行为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对偷逃车购税行为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国家尽早明确(或税务机关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对偷逃车购税行为被迫“温柔处理”)。

  在办理车购税的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发现: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以少交车购税为诱饵,使购买者同意以低于实际付款金额的价格开具发票,但发票金额又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车购税最低限价,经销企业以开票金额入帐,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由于购销双方都得利,偷税的隐蔽性很强。除非购销双方发生矛盾,购买方举报,否则税务机关难以发现和查实。而且,即使发现经销企业少开销售金额,税务机关也只是对其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相应处罚,但对因少开金额造成购买者偷逃车购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常常因为缺乏对应的法律依据而对经销企业不予处罚。同时,对购买机动车不缴或少缴车购税的行为,税务机关也只是加收滞纳金,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对购车者进行处罚。正是由于税务机关被迫对偷逃车购税行为采取这样的“温柔处理”,驱使不法分子疯狂地进行偷逃车购税。

  由此建议:国家尽早明确对偷逃车购税行为中购销双方的处罚规定,以利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有力地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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