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举例来说明:

  大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共生产A产品21500吨。其中的20 000吨直接对外销售,1000吨用于本单位的基建工程,500吨用于免税产品生产项目。每吨产品生产成本为7000元,对外销售价10000元(均指不含税价)。

  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上业务应作会计分录为(单位均为万元):

  1.对外销售部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

  贷:产成品14000

  2.对内基建工程使用部分

  借:在建工程 870

  贷:产成品 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3.用于免税产品生产使用部分

  借:生产费用435

  贷:产成品 3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5

  在以上的3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1.共同的是:无论是对外直接销售,还是内部自己使用,在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金时,一律是按照其产品的市场价每吨10 000元而不是按成本价每吨7000元执行的。就此来说,视同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是直接在会计分录中体现了出来。

  2.不同的是:用于对外销售的部分,由于在记账时,直接使用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来记收益和使用了“主营业务成本”来转销成本,因而对外销售的部分它产生的净收益(利润)就会直接体现在会计报表中(损益表)。而用于基建的部分和免税使用的部分,由于在会计处理时是采用直接冲减产品成本办法,因而就不出现“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净收益体现。以上的会计处理,是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的原则来处理的,它本身也是正确的,但是从税收方面来看,这其中就少了应计入所得税征收的一部分“视同销售”的利润收益。

  为此,税收法规对这类涉及所得税应计收益但财会报表上没有直接反映的事项,就明确作出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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