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新准则和税法规定的比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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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上述“税法”有关问题分别规定明确:

  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上述第六十八条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前提是针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规定的对象是“改建支出”;“改建支出”的内容范围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税务处理的规定要求是“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之所以在税务上作出上述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47)》的解释有: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说,账面价值仅剩了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的可利用价值已全部转移,这时候在这些资产上发生的改建支出,是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因为此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后续支出也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此种情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因为通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的结构,延续了其使用价值和年限,又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应按照该被改建的资产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改建支出,这里不像一般状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那样,有一个最低年限的限制,因为这种情况千差万别,非常特殊,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规定和限制。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因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此种情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因为通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的结构,增大了其使用价值或者延长了使用年限,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由于此类固定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方,而不是作为承租方的改建方,所以其受益期只能局限于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其改建支出也只能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摊销。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上述第六十九条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前提是针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规定的对象是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大修理支出”的内容范围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税务处理的规定要求是“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之所以在税务上作出上述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48)》的解释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作为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固定资产的一般修理支出,将不被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被当做收益性支出当期予以扣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修理支出,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支出,才有必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分期摊销。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同来源下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所以本项规定的条件就是指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达到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所计算出来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价值。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根据本项的规定,必须是使固定资产经过修理后,其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否则就不被当做大修理支出。本项条件结合第一项条件,就构成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两个充分前提。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而本条对此做了变化调整,规定符合本条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该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支出,已经符合资本化条件,构成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其效益体现于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中,根据收入与支出相配比原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第七十条的规定是指除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应作为税务处理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以外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具体规定的内容条款未予明确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49)》的解释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除了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根据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分期摊销外,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本条之所以未对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做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无法简单的予以统一认定,只能根据实践情况发展的需要,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此加以个别认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对“长期待摊费用”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三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㈡费用化的后续支出明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入以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应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对于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其修理、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在发生时也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处理– 1801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比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尽管其规范的对象基本上都是涉及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但除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处理都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和分摊基本相同外,其他项目在处理上是不同的,形成在税务处理的时间性差异,需要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过程中给予充分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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