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某公司财务人员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时称,他们公司是一家正在筹建的企业,想咨询一下公司开办费是否可以在一年内摊销。

  坐席员回答,公司开办费的摊销,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有区别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是在税收处理上,要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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