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违法”避税的违法风险【纳税筹划基础】

  近年来,我国的报刊及互联网上频繁出现“税收筹划”的字眼儿。人们在对“税收筹划”定义时,往往将其与节税、避税、逃税进行比较,把避税界定在合法的节税与违法的逃税之间,属于一种“非违法”行为,并称“非违法”避税属于广义税收筹划的范畴。


  这种把“非违法”避税包含于税收筹划中的概念界定方法,符合20世纪30年代税收筹划兴起时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建设及纳税环境的需要。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的部分纳税人借助税务或会计等中介力量,把纳税筹划中的所谓“非违法”避税发挥到极致,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税收的公平性,“非违法”避税遭到质疑。2005年8月,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兜售避税方案,受到美国执法机关高达4.56亿美元的罚款,另有8名涉案的前税务合伙人和1名律师受到起诉。在此前毕马威为客户提供的避税手段被判为无效,客户将遭受补税、罚款、支付滞纳金等损失。不管是毕马威还是其客户都因所谓“非违法”避税的应用而付出了惨痛代价。无独有偶,2006年2月下旬,欧洲法院历经5年的司法博弈,最终判定英国哈里法斯银行无权抵扣高达700万英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两起类似的避税案也得到了相同的裁决。这些裁决结果为游离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避税行为界定了“非法”或“违法”界线,明确了该类税收筹划为“滥用税法”的偷税行为。欧洲法院的这些判决已成为指导反避税实践的经典判例,相当于授予税务局一把反避税的尚方宝剑,“非违法”避税得到有效遏制。


  在我国,税收筹划理论研究是近几年的事。在对税收筹划进行概念界定时,理论界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存在盲目借鉴西方早期观点的倾向。目前,我国市场上很多税收筹划方案都明确把“非违法”避税行为归属为广义税收筹划,过分夸大“非违法”避税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在报纸、网络上常年刊登“税收筹划”的培训广告中,使用”非违法“避税及”合理避税“等字眼诱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广告宣传屡见不鲜。在有关税收筹划课程的大学讲堂上,也存在脱离税收征管实践、过分强调”法无明文不为过“原则的倾向,以致有的学员听完课后,得出”税收筹划就是合理避税“、”非违法“就是合法的结论。这种一味强调纳税合理性的提法忽视了纳税合法性的要求,而现实的税收征管实践却是以合法性为准绳。这对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为税收筹划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决定了它不是一门放在”象牙塔“里的纯理论性课程,它必须与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实践有机结合,必须经得起政府法律的推敲和司法机关的判定。已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使得”非违法“避税不违法的措词及实践操作隐含更大的涉税风险。


  严格讲,税收筹划只能是在不违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的节税筹划,不能把税收筹划与“非违法”“避税”混为一谈。前者是国家允许的,后者是国家反对和禁止的。否则,为什么国家要成立反避税机构、培养反避税专门人才、签署一系列反避税文件、对有避税倾向的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面对国际避税疯狂蔓延的现实,强调“非违法”避税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也是一个国家保护本国税收安全的必要选择。


  作为纳税人,要深思“非违法”避税的真实含义,反复权衡“非违法”避税风险系数的大小。作为我国的税收筹划理论工作者,需要借鉴西方国家最近的涉税司法判例,用现实的态度与时俱进,正确界定税收筹划的内涵,揭示“非违法”避税的违法风险,明确税收筹划与“非违法”避税的现实差异,维护税收征纳双方新型良好关系,归纳出既有中国文化内涵又有利于在我国推广发展的税收筹划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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