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4 生效日期: 1997-06-24
发布部门: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营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其分别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和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不听劝告拒绝接受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改变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和歇业以及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和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年检验照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收缴其营业执照。” 
  四、第二十六条最后一款删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