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 2002-04-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2002]17号

为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理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思路,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树立个体税收管理的新理念,促进依法治税,开创我省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新局面。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私营税收的管理范围
   (一)按照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定的注册类型’个体’、’私营'(工商执照的13位注册号中从右向左第7位为’2’的,即为私营),确定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范围。
   (二)对未办理工商执照且拥有承包、承租的门面、摊位、柜台或场地等的经营户和其他零散户,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并纳入日常管理。


  二、关于机构、人员和职责问题
   (一)市、州局征管科和县(市、分)局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负责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县(市、分)局未设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二)个体私营税收占’两税’比重较大的县(市、区)且城镇专业市场多、个体户集中的地方,经省局批准可设立专门的税务所,负责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
   (三)应配备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熟悉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的同志负责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县(市、分)局没有设立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要保证有专门负责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县(市)、分局国税机关征管部门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
   县(市)、分局国税机关征管部门和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湘国税函[2001]352号)的职责规定执行。


  三、加强个体私营税收信息化管理
   运用现代化手段,将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评税定税、申报征收、银行代征(划卡缴税、自动缴税、电子申报缴税)等个体私营税收业务逐步纳入电子化管理,形成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全面监控网络。全面应用征管软件,从税务登记、’双定’管理、建帐管理、税款征收及入库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加速与代征单位(银行系统)的信息交换管理,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办法;加强各类税控装置的推行与管理。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本地的方法,加快个体私营税收电子化进程。


  四、建立科学的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体系
   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科学高效的个体私营税收征管方式,以现代化的手段对个体业户、私营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和全面监控,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防止漏征漏管,建立科学的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体系。
   (一)税务登记管理。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运用计算机实施全方位的’户籍’管理。
   1、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复业登记和验证管理进行定位、追踪管理,建立税源调查登记制度,应将所有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设施(包括所有的门面、摊位及其经营设施等)的纳税人均纳入税源控管范围,同时在亮证经营的基础上,确保登记人与经营人的一致性,防止漏征漏管。
   2、对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查明原因补办税务登记;对暂不能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应造册登记。
   3、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税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税源底子,对所有纳入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纳税人,按照不同位置、楼层、场地、地段等进行编码定位,经营者变动,编码不变,采用计算机进行登记,造具纳税人’户籍’清册备案,并随时根据检查情况予以调整。
   4、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制度,将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停(歇)业、复业登记、验证管理、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等情况在户籍档案中进行登记;对纳税人可发放纳税手册,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定额、缴税、停(歇)业、发票领购等情况录入纳税手册进行管理。
   (二)评税定税管理。建立科学的评税定税测算机制,合理评定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和应纳税额,努力做到税负公平,并相对平衡,维护市场平等竞争。对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户,一般每年或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
   1、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进行典型调查、业户自报、民主评议、定额核定、通知到户和定期检查等环节,定期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2、县(市、分)局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额等级,并确定各等级的最低定额;同时,应考虑到在同一地段、场所、场地,同一门面、摊位,因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方式、范围、收入等情况的不同,其定额的核定也应不同。
   3、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应在各基层国税机关(税务所)辖区内成立评税定税小组,并邀请地税、工商、个协、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市场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机构)及业户代表参加,结合业户的营业地点、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采取集体研究核定,报县(分局)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并张榜公布。核定税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日常税务检查、发票检查和税务稽查要为评税工作提供依据,发现税负明显偏高、偏低的要在核实情况后进行调整。
   4、核定税额的方法可采用:(1)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按实际收入核定;(5)按开具发票情况核定;(6)按资金周转、保本分析、毛利率测算、查实(报验)货物测算、坐点观察、民主评定等方法核定。要积极探索用科学的方法监控和核实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的有效途径。
   5、做好评税定税工作,要把握好评税定税、征税、检查三个环节,并互相分离,互相衔接,互相制约,要从组织上和方法上保证评税定税工作的公开、公正,要从制度上和组织上为做好辖区内和边沿地区的税负平衡工作提供保障,确保个体、私营税收收入合理、稳定增长。
   (三)税款征收管理。采取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和大力推行以电子申报缴库方式为主的多元化申报缴库方式以及金融机构网点代征税款方式下的集中征收,对边远、零散、临时经营户等无法实行集中征收的可实行就地征收。对边远山区,交通通讯极不方便的乡(镇)、村个体业户及零散税收可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征收。在征收中要求税票到人(纳税人),结报及时,管理到位。
   (四)发票的日常管理。要通过进一步加大使用发票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消费者依法用票、索票意识和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达到逐步推行个体业户、私营企业普遍开具、取得发票的目的,落实’以票核税’、’以票控税’,以掌握其进、销货等经营情况,为评税定税核定税款提供依据。加大日常管理和检查的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五)日常税源的检查。日常税源情况检查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以当场检查和查验检查为主要检查方式,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随时掌握其变化情况,为合理的评税定税、及时掌握税收定额提供依据。加强对纳税人的帐册、原始凭证的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下达调整定额通知书,及时调整税收定额。
   (六)一般性违章处理。在个体税收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中,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申报纳税和发票的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章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规范和强化执法手段。
   (七)个体税收业务统计。各地应按《个体税收进度和税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编报,并将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规范委托代征工作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征管法》有关委托代征的规定,确定代征单位资格,签字委托代征协议书,规范实施委托代征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利用各专业银行网点多的优势,大力推行委托银行代征税款,使纳税人能采取就近划卡缴税,或其他自助缴税等便捷的纳税方式。也可对农村的零散、小额税源、有关行业(如矿产品、煤炭、林木、沙石、牲猪交易等)和市场、商场(店)以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场所中的承租人、承包人、摊位(场地)购置人,以及挂靠、借名经营,又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等,实行应纳税款的委托代征。凡需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必须签署委托代征协议书,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代征税款的税票填开,票款结报和缴库期限以及代征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对采用查验征收方式的,应规定税款的计征方法,代征单位应按照规定负责税款的代征,同时必须逐户开具税票给纳税人,不得用收费收据及其它票据代替税票,代征税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库。
   (三)委托银行系统代征的,应经常核对代征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数据差异,确保银税数据一致性。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经常对代征单位和被代征的纳税人日常纳税人日常纳税和经营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根据对纳税人日常税务检查的实际情况调整核定税额,并下发核定通知书,同时通知代征单位。


  六、继续推行个体建帐建制
   在抓好已建帐户的规范管理的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税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个体私营大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逐步将传统的’双定’征收向建帐征收转变。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力,逐步推行发票开具制度,特别是对一部分收入控管难、管理难度大的如建材、修理修配、家电、家具、摩托车等行业和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者,通过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等管理手段和税控装置的运用,在掌握其进、销货物(商品)情况的前提下,促使其建帐建制,使其逐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算要求健全会计核算。


  七、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检查考核
   (一)县(市、分)局和税务所应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评税定税管理、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税源监控和计算机管户等工作情况,按月考核到岗位。
   (二)市(州)局负责检查考核县(市、分)局的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对辖区内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情况,以及充分调查、分析、评估、推介基层在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中推行新举措,开创新局面的情况,一年不得少于两次。
   (三)省局在对各地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检查考核的同时,结合全省征管质量检查考核情况和个体私营税收日常管理及资料报表报送等工作情况一并进行综合考核;包括:收入与基本税源情况及税源监控的对照、户籍管理、评税定税管理、日常纳税检查和定额的调整、税款征收方式及入库情况、计算机数据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日常检查情况、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及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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