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实施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7号),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让民营经济在扩张经济总量中挑大梁,加速实现我市在江西的率先崛起,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民营经济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向民营经济开放,允许民营经济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门坎’和实行行业垄断。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法对申办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已达到企业标准仍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要引导帮助其注册为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的手续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30%收取。


  三、企业登记注册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由有关部门实施后续跟踪管理。


  四、设立非法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注册资本无需验资机关验资,按申请人申报的出资额直接由工商部门注册。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可降至3万元。


  五、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式的资本兴办民营企业,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六、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民营企业,凭下岗证和失业证一次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免缴以下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种证书费;各级劳动部门及其所属职介机构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建与占道费等。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的3年内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性质的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自有收入的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八、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成本。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的收益,前3年增值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对获’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年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九、对新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3年内免交行政性收费,3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用于奖励该企业科技创新。


  十、民营经济独资、合资、参股、控股从事各类市场建设,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从2002年起,对民营经济新办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实行3年优惠政策,由市税务部门认定,交易额达到2-3亿元、3-5亿元、5亿元以上的当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40%、50%,奖给市场投资企业。


  十一、对民营经济新办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分别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其当年交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10%、20%、30%奖励给企业。


  十二、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税额一定2年不变。对民营经济投资者新建的旅游景点、新办的旅游企业,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将税款的50%奖给纳税者。


  十三、民营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合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增速的10-30%、30-50%、50%以上分档,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30%、40%、50%奖励给企业。


  十四、外地来我市独资兴办或控股联办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前两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外地个人投资者和民营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与我市企业合作的,可通过企业资产优惠让渡,由其控股经营。外地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本市企业改制同等政策待遇。


  十五、给予民营经济用地者与国有、集体企业用地者同等政策待遇,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周转等政策。对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在土地租金、出让金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平衡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十六、对外地企业总部落户本市且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民营工业企业,或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民营工业企业,在其为该项目征用必要土地时,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收益金的30-6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减免幅度还可酌情提高。


  十七、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或应税劳务的民营企业销售额达到了30万元以上的,并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按规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民营企业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向国税机关设立的发票专门窗口代开,做到随到随办。


  十八、农村经纪人从事农产品中介活动,销售本地农产品纳税1万元、5万元、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4%、5%给予奖励。


  十九、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民营企业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税3年。


  二十、本文件中的’民营经济’是指区别于国营、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成份控股的混合制企业。
  以上条款中凡涉及我市其他优惠办法的不重复享受,但可照最优惠条款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相关部门制定贯彻实施细则。凡以前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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