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盛元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106万元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总额为100万元的公司债券,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该债券系3年期,按年付息,票面年利率为10%,盛元公司对债券的溢折价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如果发生减值迹象的,在期末对于该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写出盛元公司初始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2.2008年12月31日应确认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及会计分录。

  3.假设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写出盛元公司初始投资时的会计分录及2008年12月31日应确认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及会计分录。

  4.假设2008年底,在分期付息的情况下,乙公司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券发生减值迹象,公允价值降到80万元,计算盛元公司应确认的减值损失。

  5.在分期付息的情况下,2009年1月10日盛元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持有的乙公司债券的60%,把其中的40%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假设剩余部分的公允价值为30万元。

  6.在分期付息的情况下,2009年1月20日盛元公司将剩余的40%出售,收取价款33万元(单位:万元,保留2位小数)。

  案例解析:

  1.分期付息方式下,计算实际利率i,106=10×(1+i)-1+10×(1+i)-2+110×(1+i)-3,求得i=7.69%。

  2008年1月1日初始投资的分录: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6

  贷:银行存款106。

  2.分期付息2008年12月31日相关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10

  (100×10%)

  贷:投资收益8.15

  (106×7.6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5。

  (1)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投资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由此可见,在分期付息方式下,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上相当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2008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106+106×7.69%-100×10%=104.15(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即财税〔2007〕80号文件认可了新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新准则与新税法对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已经协调一致,不再有财税差异。此处无论是分期付息还是到期还本付息,都不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3.到期还本付息2008年1月1日初始投资的分录:

  计算实际利率i,106=(10×3+100)×(1+i)-3,求得i=7.04%。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6

  贷:银行存款106。

  2008年12月31日相关会计分录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100×10%)

  贷:投资收益7.46(106×7.0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4。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由此可见,在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下,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上相当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借方余额。

  2008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106+100×10%-2.54=113.46(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

  4.2008年末摊余成本为104.15万元,实际公允价值80万元,应该确认减值损失=104.15-80=24.15(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24.1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24.15。

  确认资产减值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04

  (24.15×25%)

  贷:所得税费用6.04。

  5.2009年1月10日出售60%的债券

  借:银行存款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14.49(24.15×6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60

  (100×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49

  [(6-1.85)×60%]

  投资收益2。

  转销出售60%的债券减值准备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3.62

  (6.04×6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62。

  剩余40%的债券转换的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应以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剩余40%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80×40%=32(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差额2万元计入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30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9.66

  (24.15×4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32-3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40(100×4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66

  [(6-1.85)×40%]。

  转销剩余40%的债券减值准备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2.42(6.04×4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42。

  确认转换时“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2×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0.5。

  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应的,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不得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而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6.2009年1月20日,剩余的40%出售。

  借:银行存款33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30

  投资收益3。

  将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收益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

  转销转换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0.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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