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异地结算

支票异地结算  支票由于其携带方便、结算便捷、流通性强等特点,在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目前其结算量占同城结算量的比重达80%以上。同时,支票由于“见票付款”的特点,只能在同一城市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全国无法通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票功能的发挥。

  为解决支票全国通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建设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下称“影像交换系统”),利用影像技术,将纸质支票传递变为支票影像的传递,将实物支票截留在收款行,从而实现了支票全国通用。

  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支票影像信息交换,资金清算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其获准办理支票结算业务,其支票均可全国通用。支票全国通用后,支票凭证不作变更,异地使用的支票仍沿用目前在同城使用的支票凭证。未来根据支票使用情况和业务处理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适时对支票凭证进行调整。

  异地使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多少天呢?所谓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支票签发后,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支票并委托其收取款项的最长时间。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0天。在支票全国通用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异地使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也是10天。根据异地支票的发展情况及业务处理的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适时调整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支票被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上将注明支票号码、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名称、支票金额、退票理由、持票人开户银行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名称和退票日期等要素。如果属于出票人的原因导致拒绝付款的,您可以凭支票和退票理由书,要求支票的出票人或任一前手背书人偿还资金。

  支持支票全国通用是每个银行都应提供的结算服务,因此,只要其获准办理支票结算业务,都应积极受理异地支票,为支票全国通用创造良好的受理环境,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结算服务。如客户遇有开户银行无理拒绝受理异地支票的情况,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

  在签发异地使用支票时,一是要查看银行机构代码。应查看一下开户银行是否已在支票上的指定位置记载了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异地使用的支票上均应记载全国统一标准的银行机构代码。若没有记载,即使签发了支票也无法在异地正常使用,出票人应及时联系开户银行加载银行机构代码。二是要控制支票签发金额。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50万元。对于超过金额上限的异地支票,收款人开户银行可能拒绝受理。如支付的款项高于50万元,可与收款人协商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为加强异地支票付款风险控制,方便银行之间清算资金,在异地使用支票付款时,票面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金额上限(50万元),同时在票面右下方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收款人在接收异地支票付款时,除了审查票面要素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外,还应确认支票金额未超过规定上限并完整填写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果支票的金额超过规定上限,或者银行机构代码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您应将支票退还付款人,同时与其约定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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