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九类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九类问题

刚刚结束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的第一次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依据的制度和政策,以及企业填报的表格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企业所得税法》的几十个配套办法陆陆续续滞后发布,更加大了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难度。笔者整理了汇算清缴中企业常见的问题,加以分析,供纳税人自查或今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参考。


问题一: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清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20万元,收到科委拨付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50万元,企业将收到的上述款项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且对收到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2008年度使用研发项目专项基金形成费用支出30万元。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对上述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注册税务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发现,财政部门对于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并未指定用途和进行后续管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我们判定企业收到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属于应税收入,应就该事项调增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对于企业收到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就该事项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实际操作中,对哪些财政拨款、基金可以认定为不征税收,企业往往把握不准,索性把所有的上述收入都列为不征税收入,给自己留下了很大隐患。


问题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


案例:飞扬公司2008年度计提工资185万元,实际发放工资薪金180万元。其中,发放2007年12月工资20万元,发放2008年1月~11月工资160万元,2008年12月工资25万元在2009年1月4日实际发放。该公司将计提的工资185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出解释,“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那么,飞扬公司2008年度实际发放的180万元工资是不是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呢。经查,发现该公司2007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由于当时没有对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明确规范,在2008年1月发放的2007年12月份工资20万元已经在2007年度扣除了。因此,公司2008年度实际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为1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企业在工资薪金的处理上非常容易发生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将工资性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科目,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标准给职工报销的电话费、交通补贴、差旅费等等,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问题三:福利费、业务招待费违规税前列支


案例:某医药企业200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实发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自行归集的职工福利费发生额为390万元,自行计算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42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职工福利费未作纳税调整;企业自行归集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8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度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8万元,企业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32万元。


分析:在所得税汇缴审核过程中,注册税务师注意到2008年度企业为员工支付住房补贴50万元、供暖补贴35万、交通补贴12万元,均未计入职工福利费发生额内。按照规定,上述支出均需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因此,审计后的当年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为487万元,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67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万元。在对业务招待费的审核过程中,注册税务师注意到企业在归集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时,只计算了在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中核算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在其他科目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共计18万元,以及在管理费用办公费明细中核算的业务招待性的礼品支出16万元均未计入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因此,审定后的业务招待费年度发生额为114万元,按照审定后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8.40万元,审定后的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为45.60万元。


问题四: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案例:注册税务师在对某投资集团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私人汽车保险、修理费等上百万元;在对某证券公司审查时发现,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应由经纪人个人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50多万元。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纳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车险、修理费等按照相关性原则,属于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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