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知了】建筑安装企业不得不看的新条例、细则规定

【税知了】建筑安装企业不得不看的新条例、细则规定2008年11月、12月,国务院、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条例、细则与原规定相比,出现较大或者是重大的调整、变化,作为建筑安装企业财务经理、税务管理人员,必须得仔细阅读、理解新规定。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现就新条例、细则的规定,涉及建筑安装行业,一一列举说明。
一、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为建安营业税的纳税人。
2、建筑工程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简称包工头)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工程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工程公司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包工头)为纳税人。
二、营业额规定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3、建筑安装企业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各种性质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要并入营业额中征税。
     4、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时,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建筑工程公司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或者个人自己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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