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再次废止有关司法解释

高法再次废止有关司法解释  2008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这是最高法院继1994年7月首次废止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若干司法解释以来,第七次清理并废止相关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实施司法职权的依据之一。

  在中国,只有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具有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一些对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解释,也包括对下级法院关于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

  定期清理司法解释,可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废止、补充和修改,改变其与现行法律不一致,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协调的问题。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废止了147件司法解释并予以公开。

  本次废止的司法解释共有27项,涉及的基本是民事审判内容。其中涉及《物权法》的实施而不再适用的司法解释有六个。包括,1986年最
高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99年《关于审理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与《物权法》有关
规定冲突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

  另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因年代久远,已经不能再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5年《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等。

  除民事审判外,刑事部分的司法解释也有待清理。在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就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清理、修改不合理的刑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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