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免税认定注销

出口货物退税免税认定注销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税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

   3.转下一环节

   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1、结清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

   2、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③退税帐户帐号信息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3.经过以上步骤,核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在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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