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款并非完全免税

公益捐款并非完全免税

    当企业家们慷慨捐款的时候,可能没有想到这笔钱最多会被征两次税,而比例最高能达4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9日发出《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企业、个人、房产、资源、城镇土地、车船、进出口等方面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进行税收优惠。其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乍一看,觉得大受鼓舞。但深究相关法规,不仅诧异,这捐款还是要缴税的,虽然不是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把“接受捐赠收入”纳入收入总额中的,要是收入大于损失,获益部分就会被征税。同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禁要问:超出12%的部分呢?


  简单算一下,天津荣程钢铁去年利税就达29.7亿元,捐出去的1亿肯定不到年利润的12%,捐款自然不会被征税。但对无私地捐“多”(指超过年利润12%)的企业来说,钱是捐了,但还得为超过的部分交税。比如,生产“王老吉”的加多宝捐款1亿,肯定是要为一部分捐款“缴税”了。要是碰巧,一家企业很大方地超捐,而捐款又给了一家受损不严重的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20%的征税比例计算,部分捐款会被收取40%的税,受捐赠的要缴,捐赠的也要为这部分已经不在手里的钱缴税。


  按理说捐出去的钱,为什么还要缴税呢?对公益型捐赠收税,有一定的道理,企业的“大方”直接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征税起点的设立属于国家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从而激励捐赠。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给予适度的比例限制,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一个理性选择。


  大灾当前,“私利”都可以做出牺牲之时,“公利”是否应该也做出更大的让步。毕竟灾后的重建最终也是由国家财政买单,不要因为征税时细算小账,而落得小气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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