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在全省推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核销单

山东在全省推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核销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8]59号)称,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


  《通知》明确,推行企业范围为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关于“核销日期”的确定。文件明确,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界定标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核销日期”的确定按现行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销期限掌握,即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远期收汇除外)起,凡“核销日期”超过总局文件规定的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数据与已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山东在全省推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核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