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不应该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部分【最新会计实务大全】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不应该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部分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不应该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部分

  依照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国家资金。因此,一些事业单位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进行经营活动和创造盈利已不是事业单位服务活动的一部分,而是经营性质,属于企业行为。因此,我认为,对事业单位的多种经营应按其经营规模与核算形式区别对待,设置不同的管理模式。第一,经营规范较大,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形式。一些事业单位用自己的固定资产、人力、技术搞经营,而且收入较大的,可实行公司形式,由事业单位单独出资或与职工或吸收外来资金组成公司,单独核算,按资本大小分红。在出资时,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投资手续,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事业单位要对出资进行必要的监管,保证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必须要把事业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与经营活动严格区分开来,在人员的安置上不容许相互兼职,在管理上,投资的管理与事业单位内部的业务资金活动严格区分,所收股利或管理费用应按规定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严禁中饱个人私囊或搞个人福利。第二,对于一些事业单位较小的经营收入,如出租部分房屋收取的租金、转让技术和人力的收入,可以不单独核算,由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代管,但必须另设帐户,独立管理,收入要入帐,支出要审批,不得用这些收入私设小金库、搞请客送礼和发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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