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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

问: 什么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问: 我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是否一定要审批?
答: 不一定。如果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当您提出贷款申请时,公积金中心应当要审批;如果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即使您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也会把您的申请资料退回,不予审批。
 
 
问: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4)首次购房的,商品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拔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统一为50%;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7)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 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答: 所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借款人。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能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是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是贷款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2)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贷款条件。
    共同借款人可以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
 
 
问: 我和女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 不可以。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共有产权的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产权人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在征得共有产权人的同意,以该共有产权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你和女朋友还没有结婚,不是夫妻关系,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 如果父母购房,子女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 如果以子女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子女的名字,父母是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否则父母购房,不能以子女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 在还款期间,夫妻离异的,主借款人能否变更?
答: 申请人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变更主借款人。具体流程是:原借款人需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再凭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以及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申请资料,通过原公积金贷款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在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均不能超过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和剩余的贷款期限。
 
 
 
问: 我每个月工资里扣365元公积金,离退休还有25年,现在看好一套商品房,请问我能贷多少?
答: 可贷额度=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个月×贷款年限×40%。按照上述可贷额度的测算公式,我们需要把你每个月缴存额换算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于您没有说房屋总价是多少?贷几年?单位缴存比例是多少?我们现在假设房屋总价为6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即商品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你的贷款额度可按下列测算。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365元÷10%=3650元。

(2)可贷额度=0.365万元×12个月×20年×40%=35.04万元。(金额保留至千位,百位数四舍五入)

(3)35万元贷款每月应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测算)                              

贷款金额×月利率
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35万元×3.5833‰
=35万元×3.5833‰+———————————=2176.66元
(1-3.5833‰)240个月-1
(4)每月还贷能力测算:

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借款人每月还贷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即:

3650元(基数)×60%=2190元/月;

2176.66元/月(实际还款额)<2190元/月,说明你有还贷能力。

根据上述测算,如果你首付款达到30%(首套住房)以上时,住房公积金最高能贷到35万元。
 
 
问: 我是07年初办的住房贷款,是第一套房子,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捆绑的按揭(即组合贷款)。当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我想问问,是否可以用我现在的基数重新办理按揭。
答: 不可以重新办理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是以申请贷款时的缴存基数进行测算。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批准后贷款发放前,如果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人性化管理考虑,一般情况下允许借款人原审批的贷款作废,重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旦发放后,就不能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否则变成一房两贷。按照《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同一套房屋在产权人没有变更的前提下,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 我以与小孩共有产权的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 共有权人是未满18周岁子女的,你的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可贷额度以内,不超过你的房产所拥有的份额。如,房屋总价为100万元,你拥有10%的产权,你小孩拥有90%的产权,那么你只有10万元的产权(即100万元×10%=10万元)。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在处置房产时,不能处置未成年子女的部分,也就是说父母只能处置自己所拥有的份额。因此,如果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和你的可贷额度都超过10万元的话,你的贷款额度最高也不能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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